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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19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蒋文波、邵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文波;邵勇;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9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文波,男,197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邵勇,男,1976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程欣,男,1958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蒋文波与被执行人邵勇、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文波于2021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12226.56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现已发放至申请人名下。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维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