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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927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刘盛奎、宋忠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盛奎;宋忠祥;王喜臣;高继军;张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504号原告:刘盛奎,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冉,女,198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宋忠祥,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新区。被告:王喜臣,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继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贤国,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芳,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刘盛奎与被告宋忠祥、王喜臣、高继军、张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并未损害他人或其他公共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盛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刘盛奎负担。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