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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91执1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钱训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钱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211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NBXD0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训友,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1)苏129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本金93645.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8月31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9月8日。(二)执行措施:1.2021年8月31日、9月1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钱训友有两起案件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3.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了解,未有财产线索反馈。(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7.39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被执行人钱训友在本院无案件需参与分配,扣除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到位327.39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七、终本理由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依据本院(2021)苏129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剑   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   鑫   森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沈星书记员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