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81执保124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生山、吴升轲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生山;吴升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保1249号申请人:吴生山,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吴升轲,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申请人吴生山与被申请人吴升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生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吴升轲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63570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吴升轲诉前财产保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381财保405号民事案件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怡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