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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焦拥、锦州盛世之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拥;锦州盛世之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拥,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盛世之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生现代城45甲。法定代表人:张树青。申请执行人焦拥与被执行人锦州盛世之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39900元、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以具体结算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辽G×××××、辽G×××××、辽G×××××号车辆(查封期限2021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暂无法执行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