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2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姜洁、大连光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洁;大连光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洁,女性,1970年9月17日出生,21022519700917076X,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光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912102833979446312,住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生效的(2021)辽0283民初143号判决,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调解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