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802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陈改玲、马玉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改玲;马玉芹;杨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3530号原告:陈改玲,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马玉芹,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杨旗,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陈改玲与被告马玉芹、杨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按照原告陈改玲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及经本院调查走访,本院均无法向被告马玉芹、杨旗直接或者留置方式送达诉状及应诉材料,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马玉芹、杨旗进行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陈改玲书面告知其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463元,但原告陈改玲未按规定时间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应当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改玲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计1732元,由原告陈改玲负担。审判长 郑连生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晓淼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