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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1359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高金阳、大连万科蓝山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金阳;大连万科蓝山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595号原告:高金阳,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万科蓝山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93273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10号307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阳与被告大连万科蓝山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阳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林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靖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