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2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马克日木、李加东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克日木;李加东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男,1984年1月5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循化县。 被执行人:李加东知,男,1968年3月5日生,藏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循化县。 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与被执行人李加东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青0225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为:被告李加东知尚欠原告马克日木挖掘机租赁费27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租赁费27000元一次性支付完毕。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表示私下协商处理,无必要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应随其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225执7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春光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韩忠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