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03执恢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杰、郭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杰;郭长军;刘琳;王飞;郝宏琳;郝秀勤;尹传声;牛梅;李自科;魏玉梅;杨家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郭长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王飞,女,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郝宏琳,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郝秀勤,女,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执行人尹传声,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牛梅,女,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执行人李自科,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魏玉梅,女,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家兴,男,汉族,1957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杨杰、郭长军、刘琳、王飞、郝宏琳、郝秀勤、尹传声、牛梅、李自科申请执行魏玉梅、杨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5月17日、7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魏玉梅有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对上述房产处置;3、2021年4月25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10月8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68975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恢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