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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2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赵雯雯、张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雯雯;张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2民初3351号原告:赵雯雯,女,1993年12月13日出生,民族,汉,住址:临颍县。被告:张豪,女,26岁,汉族,住临颍县。原告赵雯雯与被告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赵雯雯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雯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小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