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黄洪祥、赵富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洪祥;赵富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黄洪祥,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赵富家,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黄洪祥与被执行人赵富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辽04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洪祥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1051.92元,我院于2021年9月28日扣划到本院执行专户,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洪祥名下无其他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黄洪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我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王 震审 判 员 :杨兆平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姚 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