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901执2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柳春荣、王文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柳春荣;王文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春荣,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青松建华厂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青松建材化工厂青松路2区。    被执行人:王文忠,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春荣与被执行人王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柳春荣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春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34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秉坤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李猛二○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符馨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