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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81执5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龙泉市人民法院、周佩瑶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周佩瑶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562号之三 被执行人:周佩瑶,女,1999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佩瑶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佩瑶缴纳罚金50000元并退赔经济损失306332.6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佩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周佩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佩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佩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佩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佩瑶名下有银行存款5390.21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名下有苹果牌手机一部,本院已依法扣留,并已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得款5041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名下有天台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天台某贸易有限公司30%的股权、天台某贸易有限公司30%的股权、天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0%的股权和天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以上公司均已停止经营,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2170.3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提取,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周佩瑶尚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本院已向该监狱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并退赔经济损失。因被执行人周佩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罚金50000元及违法所得293731.14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周佩瑶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佩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周佩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5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新宇 审判员陈国树 审判员吴明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