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928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红娟、刘振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红娟;刘振华;张新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249号申请人:杨红娟,女,410901197202204022,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刘振华,男,410928198210183334,濮阳县梨园乡闫村。被执行人:张新瑞,男,410928198003040058,濮阳县。关于杨红娟申请执行刘振华、张新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17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王国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保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