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181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发传等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81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法定代表人:郭燕萍,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发传,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周莉莎,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林怀伟,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吴庆庆,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叶浩卿,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至2020年8月11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和复利103671.4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7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五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五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名下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因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申请执行费5955.07元、案件受理费3677.5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拒未履行,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吴发传、周莉莎、林怀伟、吴庆庆、叶浩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5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毛礼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