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282执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刘洪、龙兴发等赵云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洪;龙兴发;赵云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1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洪,男,1983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龙兴发,男,198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云洪,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龙兴发、赵云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龙兴发、赵云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洪152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申请执行费12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洪已与被执行人赵云洪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194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袁齐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徐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