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82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负责人:路德生,系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红驰,新疆胡红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露,系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与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于2021年7月5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00,374.15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7月14日我院作出(2020)执保194号执保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县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宁夏生态防止产业示范园区5号仓库房产,权证号:宁(2017)贺兰县不动产权字第XXXX号;2021年7月7日我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分别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银行存款207,863.92元、和6,999.31元,款项合计214,863.23元,并轮候冻结了该公司名下其它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1年8月16日我院将214,863.2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另我院通过轮台县自然资源局、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对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综上本案到案案款合计214,863.23元,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国审判员    刘剑审判员    麦尔旦伊利哈木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泽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