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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02执恢2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孙伟、刘学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伟;刘学武;李秀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2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伟,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刘学武,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秀荣,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刘学武、李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学武、李秀荣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学武、李秀荣给付借款人民币203万余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已将被执行人刘学武所有的位于朝阳县天××小区三户房产拍卖抵偿部分欠款;另,发现被执行人刘学武、李秀荣名下有车辆车籍信息,但均有查封;又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亦均有抵押、有查封,申请执行人孙伟暂不要求对上述财产采取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刘学武、李秀荣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刘学武、李秀荣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孙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