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01民终45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唐恒志、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李长根、孙秀芹、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唐恒志;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长根;孙秀芹;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恒志,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智海17楼1708号    法定代表人:吕云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长根,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孙秀芹,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一街北一巷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杨斌,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唐恒志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长根、孙秀芹、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恒志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唐恒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恒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唐恒志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唐恒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欣审判员    张昊审判员    王朋坤二○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