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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2666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赵丽颖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丽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6664号原告:赵丽颖,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焱鑫,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赵丽颖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丽颖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丽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丽颖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