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681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于旭、毕书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旭;毕书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于旭,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毕书彬,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港市。于旭申请执行毕书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元,余款263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洪利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