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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叶明锋、张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明锋;张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612号 原告:叶明锋,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被告:张振飞,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原告叶明锋为与被告张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锋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明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明锋负担。 审判员仇玉莉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葛丽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