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甘122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杨洪波与杨万山、尹学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洪波;杨万山;尹学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8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5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杨万山,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3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尹学库,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5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杨洪波申请执行杨万山、尹学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甘12民终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2民终103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杨洪波请求被执行人杨万山、尹学库给付借款70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万山、尹学库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杨万山、尹学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洪波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万山、尹学库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洪波申请执行杨万山、尹学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万山、尹学库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东审 判 员 马 高审 判 员 能继广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韩沛平书 记 员 蒲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