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402执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季学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季学松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2执2023号之一被执行人季学松,男,1968年01月0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关于被执行人季学松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季学松应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共计17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季学松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季学松名下车牌号为苏K×××××卡迪拉克牌车一辆,因该车辆已被案外人抵账,目前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7000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杜建党执行员 周永宾执行员 陈 强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帅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