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民终812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大连新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双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大连新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双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8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新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丘号36-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74050506B。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忠智、张紫冰,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双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88054615B。法定代表人:单宗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波、孙智丽,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新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双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未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在一审未能提供经被上诉人确认的实施方案和《咨询服务计划进度表》及经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络函,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故其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上诉人为此在二审补充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包括项目方案、销售宣传彩页、《双D国际大厦意向金申请单》等,二审根据新证据直接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不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在查明履约保证金是否已交付或变相交付,上诉人已按约完成了哪些项目策划、运营咨询服务等基本事实后,对本案做出公正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新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慧莹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