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901执2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游江海、肖强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游江海;肖强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01执2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游江海,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肖强利,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江海与肖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游江海于2021年10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游江海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2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秉坤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李猛二○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符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