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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4执241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潘俊、高洪权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俊;高洪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241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潘俊,女。被执行人:高洪权,男。本院在执行潘俊与高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0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高洪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潘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利息为2000元,剩余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高洪权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高洪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洪权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道彩虹花园二期4幢2-6-1和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金城时代A座1-19-2两套房产。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