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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82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曾昌辉、蒙海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曾昌辉;蒙海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948号曾昌辉、蒙海波:申请执行人曾昌辉与被执行人蒙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海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昌辉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承包租金给申请执行人(租金计算方法: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为39824元,从2019年1月1日起的租金按4152元/年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及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3)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鉴定费512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蒙海波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1)桂0821执9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蒙海波名下位于桂平市西山镇西山村12队幸福家园12#-303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20××17号(共有人:陈兰452523196204041766)]一套,并拟评估、拍卖。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曾昌辉与被执行人蒙海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