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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22执1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软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软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冀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1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58171546E。被执行人:辽宁中软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1-54-1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552582440M。法定代表人:冀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冀胜,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月28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中软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并制定履行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徐鹤鸣书 记 员  陶 野【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