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3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芳青;被执行人:青海格雅森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付国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文芳青;被执行人:青海格雅森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付国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青0103执1038号申请人:文芳青,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上杨家村028号。被执行人:青海格雅森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754DMG2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古城村(宁张公路2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孟玉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国举,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陕西省蒲城县椿林乡贾王庄村2组。申请执行人:文芳青、被执行人:青海格雅森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付国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格雅森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劳务工资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14元,合计823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