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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民终604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街69号13层4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浩,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盛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子村。法定代表人:阮盛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帅,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大连金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9-9号(207)。法定代表人:周旭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妤,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小宇,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盛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金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8元,减半收取15,864元,由上诉人大连市弘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孙利颖审判员 谢燕鹏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