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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王安阳、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安阳;张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王安阳,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成华,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安阳与被执行人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21年7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张成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奥迪牌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12个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