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22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50年8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王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查询被执行人马某某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但该工资收入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用于偿还其他欠款,该账户现已被我院轮候冻结,本院在约谈申请人时,申请人表示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萍审判员拉毛多杰审判员宽特扎西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才让措书记员贾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