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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18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嵊州市黄泽镇林华家具加工场、邢爱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嵊州市黄泽镇林华家具加工场;邢爱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8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林华家具加工场,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白泥塘村厚仁55号。 经营者:叶雪华。 被执行人:邢爱钢,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林华家具加工场与被执行人邢爱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林华家具加工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邢爱钢支付申请执行嵊州市黄泽镇林华家具加工场合同款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邢爱钢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邢爱钢名下有位于嵊州市×××街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同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上述不动产暂不进行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邢爱钢名下有车牌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并向其发出车辆交付通知书,但并未实际控制,查询到被执行人邢爱钢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资金,本院已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邢爱钢名下有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754元。 鉴于被执行人邢爱钢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及媒体曝光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林华家具加工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邢爱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8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姜敏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