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刘燕与王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燕与王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1020号本院在执行刘燕与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杰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21)辽040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