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周世鑫、赵小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世鑫;赵小阳;丁卫;潘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4228号原告:周世鑫,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赵小阳,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丁卫,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潘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鑫与被告赵小阳、丁卫、潘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鑫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隋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