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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兵010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8

案件名称

周志新、蓝秋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志新;蓝秋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10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新,男,1946年02月06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蓝秋红,女,1976年08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志新与被执行人蓝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10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志新于2021年9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秋红支付案款358,070.91元,被执行人蓝秋红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27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志新与被执行人蓝秋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蓝秋红长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10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何    明    贤审判员 宋        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关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