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张桂荣、隋义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桂荣;隋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隋义刚,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张桂荣与被执行人隋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隋义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荣欠款141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1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