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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3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涂良国、陈锡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涂良国;陈锡春;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434号 原告:涂良国,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陈锡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张**,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良国与被告陈锡春、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林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