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内0526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冯子忠、李海山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子忠;李海山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619号原告:冯子忠,男,194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恒,内蒙古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山,男,54岁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冯子忠与被告李海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冯子忠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子忠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子忠负担。审判员 青格乐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