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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执2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余青、朱建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青;朱建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浙 江 省 淳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7执2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青,女,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建平,男,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青与被执行人朱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需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建平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严华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院印) 代书记员 严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