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127执2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余青、朱建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青;朱建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浙 江 省 淳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7执2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青,女,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建平,男,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青与被执行人朱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需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建平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严华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院印) 代书记员 严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