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12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丁锦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丁锦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866号 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327国道路北龙鳞家园楼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GWTK85。 法定代表人:刘秋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颂,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锦耀,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锦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爱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丁雅秀 代书记员张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