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0108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苏建锟、李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建锟;李宏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8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苏建锟,女,1979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李宏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苏建锟与李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思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于传凯书记员覃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