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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3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礼武、李勇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礼武;李勇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杨礼武,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勇发,男,198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礼武与李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3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