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103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礼武、李勇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礼武;李勇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杨礼武,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勇发,男,198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礼武与李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3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