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78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辽宁新天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镇市绿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辽宁新天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镇市绿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天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车站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镇市绿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镇市大屯乡树林子村。法定代表人:赵会勇,该合作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新天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镇市绿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次执行内容在另一案件中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21)辽0782执7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7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剑审判员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