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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惠信水产品批发部、白城市第九味道酒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惠信水产品批发部;白城市第九味道酒店;杜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惠信水产品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行农贸市场壹层鲜活交易区东183号。被执行人白城市第九味道酒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光明南街468号。经营者:杜丽华。被执行人杜丽华,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惠信水产品批发部与被执行人白城市第九味道酒店、杜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59453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荆秀艳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已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荆秀艳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审判员  张洪国审判员  刘 展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