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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881执229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广西桂平市远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贵港苏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西桂平市远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贵港苏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81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远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江口镇东升村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MU60M6K。法定代表人:林晖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秋萍,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贵港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迎宾大道南江待建二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BGP31B。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远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苏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桂088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115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时间、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25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2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桂0881民初4002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体曼审判员  覃海燕审判员  程 君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