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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22执恢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吴东梅、杨某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东梅;杨某;盘锦人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恢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东梅,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申请执行人:杨某,女,200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执行人:盘锦人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5675646161。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东梅、杨某与盘锦人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2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东梅、杨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905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759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盘锦人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名下8项专利及R型商标,去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查封。4.申请将实际控制人王文宏限制消费令。5.本院2021年8月9日冻结盘锦人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冻结了名下银行卡,不足额。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在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9.本院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盘锦人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斌人民陪审员  陶野人民陪审员  张**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牛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