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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423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蒙山县中旸贸易有限公司、蒙山县盛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蒙山县中旸贸易有限公司;蒙山县盛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23执保88号申请保全人:蒙山县中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蒙山镇润丰浅水湾第27幢2单元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MA5P25YN8W。法定代表人:黄素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蒙山县盛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蒙山镇润丰浅水湾第27幢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MA5P2Q8NXA。法定代表人:曹扬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龟石南路西侧公园华庭B幢B-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7230784930。法定代表人:邱璐,总经理。被保全人: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蒙山镇滨江路一期工程安置区二区十四方块10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MA5P06582M。法定代表人:侯文生,总经理。申请保全人蒙山县中旸贸易有限公司、蒙山县盛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桂0423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200000元,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蒙山县中旸贸易有限公司、蒙山县盛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登远审 判 员 唐天来审 判 员 黄 珏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何丽敏书 记 员 尹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